(2017)赣0721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2017)赣0721刑初90号陈厚峰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厚峰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1刑初9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厚峰,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于赣州市赣县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失火罪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5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肖琴,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县区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厚峰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久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厚峰及其辩护人肖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厚峰在赣县区储潭镇东坑村牛角坑组“出水坑”山场给太爷爷扫墓时点燃蜡烛和香祭拜,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司法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原为马尾松、杉木、阔叶树幼林)面积57.39公顷(860.9亩),直接经济损失叁拾肆万伍仟壹佰柒拾柒元捌角陆分人民币(345177.86元)。案发后,赣州市赣县区森林公安局五云派出所经调查,被告人陈厚峰有重大嫌疑,将被告人陈厚峰带至该处进行询问,被告人陈厚峰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厚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物证打火机一个,证人钟某、陈某2、郭某、陈某3、邱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曾某、韩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厚峰的供述,归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林权证照,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厚峰因扫墓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7.39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厚峰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及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减轻处罚之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同时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厚峰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谢谷平人民陪审员 邱钧灿人民陪审员 戚仁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曾玉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