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许少娟与俞昌寿、林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少娟,俞昌寿,林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975号原告:许少娟,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俞昌寿,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林珠花,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许少娟与被告俞昌寿、林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程序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少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昌寿、林珠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少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俞昌寿、林珠花偿还借款14万元,并按月利息1.5%支付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17年3月5日的利息20800元,以及2017年3月6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对方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5日,俞昌寿向其借款10万元,又于2016年元月15日借款4万元。2016年6月,俞昌寿、林珠花拒绝继续支付借款本息。该债务是俞昌寿、林珠花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欠款,林珠花负有连带责任。俞昌寿未作答辩。林珠花未作答辩。当事人许少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款人俞昌寿出具的借据2份,拟证明俞昌寿借款14万元的事实。另本院依法向霞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取俞昌寿与林珠花婚姻状况证明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各一份,许少娟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上述证据形式要件合法,内容明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俞昌寿、林珠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俞昌寿分别2次共向许少娟借款14万元,并出具借据2份。其中,2015年5月5日借款10万元,书面约定月利率1.5%;2016年1月15日借款4万元,借条上没有书面约定利息。自2016年6月起,俞昌寿、林珠花不再支付借款利息。另查明,俞昌寿与林珠花于1995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16年12月19日办理离婚,上述借款发生在俞昌寿与林珠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许少娟与俞昌寿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俞昌寿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上述借款发生在俞昌寿与林珠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林珠花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此,许少娟主张俞昌寿、林珠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和大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因俞昌寿、林珠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俞昌寿、林珠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少娟借款14万元和利息(包括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以及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8元,由许少娟负担58元,俞昌寿、林珠花负担1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承稳人民陪审员 张良中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摇摇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依据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