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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绍国申请执行李明、毕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绍国,李明,毕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249号申请人杨绍国被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毕红艳本院在执行杨绍国与李明、毕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解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春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