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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汶村信用社与张兆欢、苏沃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汶村信用社,张兆欢,苏沃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1民初1761号原告: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汶村信用社。住所地台山市汶村镇宴都路*号。负责人:李江山,该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启荣、陈文灼,该社工作人员。被告:张兆欢,男,195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被告:苏沃基,女,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原告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汶村信用社与被告张兆欢、苏沃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汶村信用社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汶村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1元,由原告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汶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童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雷玉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