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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霞与被告王洪宇、曹红伟、五大连池市新发镇德安村村民委员会返还购房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霞,王洪宇,曹红伟,五大连池市新发镇德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742号原告:张晓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XX树,系五大连池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宇,男,汉族。被告:曹红伟,女,汉族。被告:五大连池市新发镇德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福学,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萍,系德安村会计。原告张晓霞与被告王洪宇、曹红伟、五大连池市新发镇德安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德安村)返还购房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霞及其委托代理人XX树、被告王洪宇、被告德安村委托代理人王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红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晓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购楼款本金30,000元,利息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德安村兴建公寓楼,张晓霞交纳了30,000元购楼款,由当时的村书记王洪宇收取并出具了收据一份。王洪宇称楼款已交到村里,但至今也没有入住公寓楼,经协商未果,故起诉。被告王洪宇辩称,张晓霞的钱是其收的,收完之后交给开发商盖楼,楼是以村里名义建的,所以其没有还款义务。被告曹红伟未��辩。被告德安村辩称,2010年,德安村组织建集资楼,张晓霞预交了30,000元购楼款,钱是王洪宇代村里收的,这笔建楼款村里应当给退回,但是现在没钱。张晓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张晓霞提交的收据一份,证明购楼款交给了当时的村书记王洪宇,此款应该由村里返回。王洪宇及德安村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三被告均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德安村组织建集资楼,张晓霞以其叔叔张东丰名义想买楼,于2010年7月2日交纳了30,000元购楼款,由当时的村书记王洪宇给出具收据,载明:人民币30,000元,上款系:收张东丰建楼(60平方米),交款人:张��霞。后因张晓霞外出务工,楼未购买。所交楼款经多次找王洪宇索要,一直未退回。庭审时张晓霞不要求王洪宇和曹红伟承担给付责任,要求德安村退还购楼款30,000元,利息放弃。本院认为,张晓霞要求德安村退还购楼款30,000元,德安村同意,本院对张晓霞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张晓霞对利息放弃及不要求王洪宇、曹红伟承担给付责任,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五大连池市新发镇德安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晓霞购房款30,000元;二、被告王洪宇、曹红伟不承担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张晓霞负担200元,被告五大连池市新发镇德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栾良玉审 判 员  赵雪红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