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戴尔武与宿迁市骆马湖岸线管理中心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尔武,宿迁市骆马湖岸线管理中心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尔武。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韬,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骆马湖岸线管理中心,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骆马湖南堤。法定代表人:蔡裕东,副主任。上诉人戴尔武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骆马湖岸线管理中心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7)苏131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7)苏131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58元,退还于上诉人戴尔武。审判长 徐 兵审判员 万 焱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南淳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