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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邓海清与赣州市赣县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海清,赣州市赣县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908号原告邓海清,男,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委托代理人曾凡平,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系原告邓海清妻子,特别授权。被告赣州市赣县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灌婴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5楼。法定代表人李建明。委托代理人夏沅大、李亮亮,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海清诉被告赣州市赣县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海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海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邓海清负担。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