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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1407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迎,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