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左占广、王桂荣与被申请执行人吴琼寻隙滋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占广,王桂荣,吴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左占广,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大营子村7-048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荣,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大营子村7-048号被申请执行人:吴琼,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西街村*****号。申请执行人左占广、王桂荣与被申请执行人吴琼寻隙滋事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辽1322刑初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0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琼现羁押于建平县看守所,暂无任何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4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