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6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6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冰,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甲,男,汉族。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10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晓娟审 判 员 赵楠楠代理审判员 高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侯书颖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