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9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盛隆铝材经营部与深圳市鹏奥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盛隆铝材经营部,深圳市鹏奥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9939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盛隆铝材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16—1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44824362X经营者吴伟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旷宗彪,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鹏奥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工业大道6号A栋二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76303R。法定代表人吴国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家丽书记员 陈靖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