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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民申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绍邦与青海九洲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绍邦,青海九洲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申1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绍邦,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九洲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49号永和大厦十三楼。法定代表人:张生东,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赵邵邦因与被申请人青海九洲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终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邵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祝文甲审 判 员  张语芯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范人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