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凡、曾伍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凡,曾伍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凡,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烟溪镇。被执行人:曾伍光,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烟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凡、曾伍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凡、曾伍光履行其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刘凡、曾伍光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