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0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贵高与许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贵高,许建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063号之二原告:朱贵高,男,1976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常福强,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建平,男,1981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贵高诉被告许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建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建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贵高撤回对被告许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诉讼保全费537元,由原告朱贵高负担。审 判 员 张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