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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10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贵高与许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贵高,许建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063号之二原告:朱贵高,男,1976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常福强,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建平,男,1981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贵高诉被告许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建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建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贵高撤回对被告许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诉讼保全费537元,由原告朱贵高负担。审 判 员  张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