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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俊杰与张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俊杰,张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贾俊杰,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栋,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贾俊杰与被执行人张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2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广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