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俊杰与张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俊杰,张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贾俊杰,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栋,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贾俊杰与被执行人张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2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广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