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万金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慧云等典当纠纷一案执行书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耒阳市万金典当有限公司,黎时军,陈慧云,黎金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耒阳市万金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爱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黎时军,男被执行人陈慧云(黎时军之妻),女被执行人黎金彪,男本院执行耒阳市万金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金典当公司与黎时军、陈慧云、黎金彪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民终1051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人申请责令被执行人、黎时军、陈慧云限支付耒阳市万金典当有限公司当金100万元,并每月支付利息及综合费31000元(月利率按4‰计算,从2013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月综合费率按27‰计算,从2013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10日止,黎时军已支付的综合费5100元,予以核减);黎金彪对原告耒阳市万金典当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义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