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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士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宏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忠,惠宏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士忠,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安徽省阜南县人,现住安徽省阜南县朱寨镇小刘村。被执行人惠宏恩,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属楼*号楼*单元***室。李士忠与惠宏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惠宏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士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惠宏恩支付李士忠工程款416000元;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822.5元、执行费6140元。2017年8月3日本院依申请人李士忠的申请将被执行人惠宏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人李士忠以被执行人惠宏恩下落不明,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经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4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