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3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黄志勇与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勇,卞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文书名称}(2017)新4023民初2277号原告:黄志勇,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巩留县提克阿热克乡胜利街****号。被告:卞伟,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霍城县太湖苑小区*号楼*****室。原告黄志勇诉被告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志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志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张?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肖盛治?{文书日期}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霍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2277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