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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德安与青岛尚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安,青岛尚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997号原告:刘德安,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刘达江,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青岛尚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驻地西、黄张路北。法定代表人:徐克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人保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张家庆。原告刘德安与被告青岛尚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