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龙景山水绿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景山水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景·山水绿城》第,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2143号原告:《龙景·山水绿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责人:XX明,主任。被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柳堡街。法定代表人:宋炳秀,经理。被告:《龙景·山水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杨友廉,主任。原告《龙景·山水绿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景·山水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龙景·山水绿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景·山水绿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景·山水绿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龙景·山水绿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向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