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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财保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董小涵、高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小涵,高晓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财保142号之一申请人:董小涵,男,200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高晓刚,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申请人董小涵与被申请人高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高晓刚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现被申请人请求解除该保全,并已提供了反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晓刚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焦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