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绵阳城区霍慧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绵阳城区霍慧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初110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蔡艺卓,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城区霍慧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绵阳市涪城区。经营者:霍素芬。委托诉讼代理人:幸飞,男,汉族,系霍素芬丈夫。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绵阳城区霍慧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又平审 判 员 马红科审 判 员 陈 江审 判 员 周 坚人民陪审员 唐秉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薇杜尚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