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行申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陆荫勇与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荫勇,盐城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申10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荫勇,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59号。法定代表人徐增产。再审申请人陆荫勇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行初92号行政裁定、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行终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陆荫勇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陆荫勇自愿撤回再审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陆荫勇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迎审判员 臧静审判员 赵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