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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田绘杰与郝卫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绘杰,郝卫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860号原告田绘杰,男,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郝卫涛,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原告田绘杰诉被告郝卫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田绘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承担维修费用3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6年3月,被告装修过程中凿穿原告家卫生间顶部,发生大量漏水现象;2016年6月,被告入住后,原告家卫生间、过道、卧室、书房和阳台顶部开始出现漏水现象,多处被浸泡,后发生脱落掉皮。被告起初不承认自家装修出现问题,后经物业查验确认是其装修出现问题,并责令其对原告家房顶进行维修;2016年10月,楼上住户对原告家毁坏墙面进行了简单处理,其家属给原告家墙面抹了腻子,此后一直不闻不问;2017年2月至今,原告以及物业等多种方式跟对方沟通让其对原告家进行维修,对方口头承诺维修,但是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的郑州市×××即郑州市中原区×××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方洁,因该房屋装修致原告房屋受到损害,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被告郝卫涛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绘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弓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