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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玉章与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章,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511号原告:李玉章,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延吉市。被告: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南龙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章诉被告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章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李玉章负担。审判长  金钟浩审判员  徐丽华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莲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