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13
案件名称
张建丰、何烨鑫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丰,何烨鑫,王靖聪,甘建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3刑初6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丰,别名阿丰,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2年1月17日假释,2013年8月20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投案,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委托辩护人黄荣强,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烨鑫,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2.3.4幢113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7000元,同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投案,同日被监视居住。委托辩护人朱林岐,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靖聪,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甘建乐,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委托辩护人林海,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7]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丰、何烨鑫、王靖聪、甘建乐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丰、何烨鑫及各自的委托辩护人黄荣强、朱林岐,被告人王靖聪,被告人甘建乐及委托辩护人林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底至2月15日期间,被告人张建丰、何烨鑫、王靖聪、甘建乐经预谋,在手机上建立微信群召集他人入群,以抢红包“扫雷”的方式进行赌博,四被告人以群主的特殊身份通过微信“免死号”抢红包获利,期间张某(另案处理)也加入该微信群结伙通过抢红包获利。经查,张建丰、何烨鑫、王靖聪、甘建乐和张某共获利65000元,其中四被告人每人分得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建丰、何烨鑫、王靖聪、甘建乐于2017年2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丰、何烨鑫、王靖聪、甘建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张建丰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发表庭审意见时提出,被告人张建丰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建丰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何烨鑫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王靖聪、甘建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四名被告人均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建丰、何烨鑫、王靖聪、甘建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丰的辩护人提出,张建丰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建议法庭减轻处罚。被告人何烨鑫的辩护人提出,何烨鑫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赃,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甘建乐的辩护人提出,甘建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赃,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底至2月15日期间,被告人张建丰、何烨鑫、王靖聪、甘建乐经预谋,在手机上建立微信群召集50余人入群,以抢红包“扫雷”的方式进行赌博,四被告人以群主的特殊身份通过微信“免死号”抢红包获利,期间张某也加入该微信群结伙通过抢红包获利。经查,该微信群以抢红包“扫雷”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获利65000元,其中四被告人每人分得15000元。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张建丰、何烨鑫、王靖聪、甘建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建丰、何烨鑫、王靖聪、甘建乐分别将违法所得15000元退至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张建丰向公安机关检举李某某等人组建微信群抢红包赌博的犯罪行为,现李某某等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建丰、何烨鑫、王靖聪、甘建乐的供述,人员辨认笔录与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清单,银行卡明细,手机四部,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立功材料,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丰、何烨鑫、王靖聪、甘建乐以营利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建丰、何烨鑫、王靖聪、甘建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赃,故均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丰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烨鑫曾有劣迹,仍不思悔改,继而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法律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建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二、被告人何烨鑫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被告人王靖聪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四、被告人甘建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五、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予以没收;被告人张建丰、何烨鑫、王靖聪、甘建乐已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0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先慧人民陪审员 陈继秀人民陪审员 朱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黄斯鸥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止令与附加刑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