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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9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钟晓梅、邓飞等与佛山市时代永亨投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晓梅,邓飞,佛山市时代永亨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9498号原告:钟晓梅,女,汉族,1982年11月11日,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邓飞,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时代永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26号2508A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5249548XH。法定代表人:岑兆雄。原告钟晓梅、邓飞与被告佛山市时代永亨投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钟晓梅、邓飞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款,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晓梅、邓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裕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