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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准金与被告马明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准金,马明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2132号原告:周准金,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默,女,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马明阳,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龙江县农委职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周准金与被告马明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准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默、被告马明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准金诉称,2106年9月下旬,被告马明阳承包红旗村水稻田放水时将他所种的25亩大豆给淹了,导致2016年秋天该的块颗粒无收。放水时有红旗村村委会主任吴振生在场。2016年秋天至今,他多次找到被告马明阳均没有给出明确的赔偿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1、请求被告马明阳赔偿土地被淹损失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周准金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7年5月17日龙江县哈拉海乡红旗村委会证明两份及该村委会证言一份,用以证明他种的土地25亩被被告马明阳所承包的水田放水淹的事实。被告马明阳对其真实性有异议。首先不清楚这25亩地的存在,其次材料中所说稻田地放水不属实。并且村委会当时并未进行调解;2、龙江县哈拉海派出所当时出警情况、询问笔录及出警录像,用以证明马明阳稻田地排水淹他土地的事实。被告马明阳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这个材料跟现在涉案损失土地没有关系。当时是他马明阳报的案,由于排水柴油机被拉走了,排水是往北侧草甸子排放,并且是经周准金同意有协议在先,给付周准金北侧草甸子放水费用2,000元。派出所出具的水淹材料是给另外一家(郭某、董春良)形成的材料,与本案无关;3、三张照片,用以证明当时周准金土地被淹现场情况。被告马明阳有异议:(1)塑料袋堵坝是事实,是2016年6月1日之前插秧时形成的。插完秧之后就堵上了,没再放水。(2)抠沟的事儿不清楚是怎么形成的,但不是稻田放水形成的。照片上所呈现的也不是他马明阳稻田地放的水。(3)豆地有水是2016年9月形成有效降雨146.5mm,所以地里都有积水;4、2017年6月13日龙江县哈拉海乡红旗村民委员会003号介绍信一份,用以证明要求赔偿金额的计算来由(土地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普产为200斤每亩、市价2元每斤的情况)。被告马明阳有异议,认为价格评估应该由村委会出具台账、物价局来定价格;5、董春良的证言一份,用以证明董春良的地被马明阳的水稻田所淹并给与赔偿。被告马明阳有异议,提出对于董春良青储被淹赔偿一事,与本案无关;6、证人马忠龙出庭证实,他与原告周准金是同村人,不认识被告。2016年8月份他外出打工大概40多天,9月15日他侄子打电话通知他地被淹就回家了。2016年9月下旬,被告马明阳是雇佣外来人为其打工,可能马明阳本人当时并不知情,但田地的口子已经形成,由于他与原告的土地东西垄相邻,他的地块在北侧,原告的地块在南侧,都种的是黄豆,马明阳的稻田地里的水往原告周准金的黄豆地里淌。当时他去田里看到西侧面积大比较洼,黄豆苗大概剩10公分,东侧面积相对西侧较小,地势比较高,露的比较多。水是从马明阳的稻田地里来的。由于他与原告的地最洼,马明阳的水沟是循环的,始终向水沟排水,水往低处流,所以造成了他们相邻的地块被淹。马明阳的稻田地位于他们豆地的南侧、东侧。所说的排水池子是在周准金的地的南侧。2016年9月20日左右,他发现后就告诉周准金了,流水口子大概是在被告稻田地北面东侧第二个池子。被告马明阳有异议:(1)2017年6月14日上午另一起纠纷的庭审中,证人马忠龙说其2016年9月份在外打工没在家;(2)开口池子在东侧第二个有两亩多地。水量有限,不可能覆盖周准金、马忠龙共计80多亩地;(3)水淹事实没通过村委会与派出所存在异议。被告马明阳辩称,他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对原告周准金的损失没有责任。被告马明阳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7年6月11日,他与村长吴振胜的录音一份,用以证明周准金所说的吴村长在现场并给与调解,是没有的事情;同时也能证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是假的。原告周准金有异议,提出被告所出具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与村长的通话,吴村长没在马明阳放水淹周准金豆地的现场,并不表明没有淹地的事实;2、气象局所截取的降雨量照片一张,用以证明2016年9月1日至30日的降雨量达到146.5mm,原告周准金的土地被淹是雨水造成的。原告周准金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所提供的照片是由表格形成并且用手机拍摄的,没有气象局的公章及相关文件。经审理查明,2016年度,被告马明阳承包龙江县哈拉海乡红旗村宋小刚的稻田地,该地块位于原告周准金黄豆地的南侧、东侧。2106年9月下旬,被告马明阳给稻田地排放水时将原告周准金所种的25亩黄豆给淹了,导致原告涉案的25亩黄豆因浸泡无法收获而全部损失。同时查明,2016年度,原告周准金黄豆亩产量200市斤左右,每市斤2元左右。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周准金所举的证据1-6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尤其是龙江县哈拉海乡村民委员会的介绍信,能够证明被告马明阳对涉案黄豆地的侵权行为;原告周准金黄豆的损害事实;被告马明阳的侵权行为与原告周准金黄豆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被告马明阳应当预见自家稻田排水行为可能发生邻地被淹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原告黄豆地危害结果的发生,故被告马明阳主观有过错,本案符合普通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被告马明阳应当对原告周准金的财产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针对被告所举的自己与村长吴振胜的录音,因为吴振胜未能出庭作证,其录音内容的真实性无法考量,而且该录音并未涉及是否侵权的内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被告所举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针对被告所举气象局截取的降雨量照片一张,用以证明原告周准金的土地被淹是雨水造成的问题。因为被告所提供的照片并没有权威气象部门加盖公章,也不是权威气象部门的相关文件,所以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法考量,故本院不予采信,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原告诉讼有理,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明阳赔偿原告周准金黄豆经济损失10,000元(200市斤/亩×25亩×2元/市斤),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给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明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刘承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葛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