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戴格西、尹志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格西,尹志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8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格西,女,生于1994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江油市,委托代理人:皮筠,女,生于1968年8月6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大学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尹志梅,女,生于1975年6月9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再审申请人戴格西因与被申请人尹志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1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格西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官多次阻止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辩论,且书记员庭审笔录记录有误,2.被申请人在一审法庭提供伪证扰乱法庭,提供医疗伪证以混淆视听,让本案从再审申请人被无故殴打变成了双方对打。一审法院模糊了事情真相,故在赔偿金额上做出了对被申请人较轻的判决,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利益。3.两级法院均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000元。不管从再审申请人身体所受的严重程度,还是从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其他相关判例综合考虑,都有失公允,且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再审申请人所请求的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完全合理,应得到支持。4.依据两级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伤害负全责,再审申请人的营养费赔偿严重脱离再审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戴格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庭审笔录记录的内容显示并无二审法官阻止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辩论情形,同时,再审申请人戴格西的代理人皮筠对二审庭审笔录认为记录不全或记录有误的部分均进行了修改、添加并在每一页均签名捺印,因此,并不存在戴格西提出的阻止辩论、笔录记录有误的情形。戴格西的该项申请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关于戴格西提出被申请人尹志梅在一审法庭提供伪证扰乱法庭、混淆视听��本案从戴格西被无故殴打变成了双方对打。原判模糊事情真相,在赔偿金额上做出了对尹志梅较轻的判决,损害了戴格西的利益的申请理由。本院认为,经一、二审审理查明,本案起因是尹志梅的母亲怀疑戴格西的母亲皮筠饲养的小狗在窗户外面撒尿,尹志梅的母亲遂与戴格西及其母皮筠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尹志梅之母与皮筠发生争吵,戴格西加入到与尹志梅母亲的争吵中,各方当事人均不冷静、不礼让,对争吵的发生均有过错。尹志梅回来后,先打了皮筠耳光,导致本次纠纷由争吵升级为双方扭打,尹志梅用脚踢到了戴格西身体,导致戴格西头部受伤、先兆流产,尹志梅对戴格西的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判对此认定正确,且并无戴格西所称双方对打的认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戴格西及其代理人皮筠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尹志梅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伪证,戴格西的该项申请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关于戴格西提出两级法院均判令尹志梅赔偿戴格西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000元不当,请求判令赔偿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理由,本院认为,事发后戴格西在江油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先兆流产,后戴格西到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治疗,行药物性引产处置术。经江油市公安局对戴格西伤情进行鉴定,评定其头部、先兆流产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此事件致戴格西精神上受到了伤害,原审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参照当地具体执行标准判决尹志梅向戴格西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其他相关判例不是影响不同地区案件审判的因素,戴格西的该项申请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关于戴格西提出���养费赔偿严重脱离实际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的申请理由,本院认为,一审根据戴格西住院和及门诊治疗的情况确定营养费的计算时间并按当地通用标准20元/天计算正确,戴格西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原判计算标准有误的依据,对戴格西的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戴格西的代理人皮筠提出原判未对其与戴格西到陕西省西安市检查治疗所产生的住宿费予以认定,并于2017年7月27日寄来盖有“西安友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20张共计2000元的《陕西省西安市定额专用发票》,要求本院予以审查。本院审查认为,戴格西的代理人皮筠提供的上述发票没有载明年、月、日期,不能证明该发票是其与戴格西在陕西省西安市检查治疗所产生的住宿费用。同时,本案一审戴格西起诉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人身伤害医药费及物品损失费”、“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伤害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精神损失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戴格西在申请再审中要求对此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戴格西的该项申请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戴格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格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文 霁审判员 谢 可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耿蜀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