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刑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曾飞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刑终126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飞,出生于吉林省辉南县,住吉林省辉南县。2008年3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2015年12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6月27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河口市看守所。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曾飞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吉058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曾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曾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飞撤回上诉。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薛征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祚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