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永嘉县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021号原告:永嘉县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塔下路***幢。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女,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北城街道路东巷**号***室。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原告永嘉县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永嘉县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嘉县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68元,减半收取2634元,由原告永嘉县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