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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潘益民与李尚霖、李景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益民,李尚霖,李景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7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益民,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李尚霖,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李景喜,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潘益民与李尚霖、李景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尚霖所有的房产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80号1-2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尚霖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80号1-2层房产(产权证号:×××;建筑面积399.1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