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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岁成九与倪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岁成九,倪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232号原告:岁成九,男。被告:倪鹏,男。原告岁成九与被告倪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岁成九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倪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岁成九撤回对被告倪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岁成九负担。审判员  江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