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岁成九与倪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岁成九,倪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232号原告:岁成九,男。被告:倪鹏,男。原告岁成九与被告倪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岁成九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倪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岁成九撤回对被告倪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岁成九负担。审判员 江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