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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马牌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北极光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马牌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极光标识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奥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746号原告深圳市天马牌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1至4号1楼1号铺,组织机构代码055145303。法定代表人黄志君。委托代理人林弦,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福兴,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北极光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玉翠新村C区名翠大厦203,组织机构代码071144044。法定代表人孙明。第三人广东奥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广从公路广从二路自编196-208号608-618室(仅限办公用途),组织机构代码587627231。法定代表人杜增坤。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北极光标识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奥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及裁判意见如下: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有交易往来。双方交易流程是被告通过电话口头向原告订购货物,原告根据被告的采购需求向被告送货,被告工作人员现场验货签收后,完成货物的交付。2014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双方进行了货款结算,被告共计应付原告货款39595元,扣除已向原告支付的20095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500元未付。被告于2014年12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款人为第三人广东奥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支票,但因被告账户余额不足,银行退票处理。第三人广东奥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注明被告深圳市北极光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开具的支票一张(票号6519235,金额人民币19500元,收款人为广东奥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系其受原告委托收取被告之货款,但因被告账户余额不足,银行退票处理。二、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19500元,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拖欠货款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本院裁判意见原告与被告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被告应付货款金额问题,本院认为,根据2013年至2014年期间的销售单、支票、情况说明及庭审中原告确认的事实,足以证明被告未付原告货款19500元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的法律责任。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应承担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期间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依法予以支持,具体计算方法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4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北极光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马牌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货款19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12月27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元,公告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鹏 盛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人民陪审员 陈 初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镇(兼)书 记 员 唐   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