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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云龙与江苏省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龙,江苏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14号申请执行人:朱云龙,男,194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吴政隆,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朱云龙因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苏行复第2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宁环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驳回朱云龙的诉讼请求。朱云龙不服上述行政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苏行终330号行政判决: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环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二、撤销省政府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苏行复第2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三、省政府对朱云龙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朱云龙以省政府未履行上述生效行政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经查,省高院作出(2016)苏行终330号行政判决后,省政府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了朱云龙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苏行复第04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2017年2月17日向朱云龙邮寄送达。另查明,朱云龙不服省政府作出的[2017]苏行复第04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再次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作出(2017)苏01行初177号行政裁定:对起诉人朱云龙的起诉不予立案。朱云龙不服该裁定,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苏行终557号行政裁定: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初177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省政府已经对朱云龙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了省高院(2016)苏行终330号行政判决确定的义务,故朱云龙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云龙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红兵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