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颍上县龙腾商贸有限公司与刘连为挪用资金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县龙腾商贸有限公司,刘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龙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人民西路公安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694103054X。法定代表人:吴其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连,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本院在执行颍上县龙腾商贸有限公司与刘连为挪用资金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连名下有位于颍上县城北荐贤路东二新北路西帝景苑第1幢2单元1806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连所有的位于颍上县城北荐贤路东二新北路西帝景苑第1幢2单元1806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光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