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1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高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丽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财保14-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高丽丽,女,汉族。申请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高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黑0521财保14号民事裁定,冻结高丽丽在升昌信用社和兴兴储蓄所的存款。查封担保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位于升昌镇的办公楼。申请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高丽丽在升昌信用社6212280008000417922账号内的23753.16元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高丽丽在兴兴储蓄所800280121001258178账号内的18000.00元存款的冻结三、解除对担保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位于升昌镇的办公楼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关云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