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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刑终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陈泽君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泽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095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泽君,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海珠区(上述身份情况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泽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粤011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陈泽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3.27克、海洛因7.4克,予以没收销毁。宣判后,被告人陈泽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讯问上诉人、阅卷和审查上诉材料,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一、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春和审判员  严剑飞审判员  伦铭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