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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异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朱林贞、蒋照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林贞,蒋照盾,沈小华,义乌市鸿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异80号申请执行人朱林贞。被执行人蒋照盾。被执行人沈小华。第三人义乌市鸿金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小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林贞与被执行人蒋照盾、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2016)浙0782民初890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义乌市鸿金电器有限公司为本案债务提供执行担保为由,申请追加义乌市鸿金电器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第三人义乌市鸿金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出具《执行担保书》,承诺如被执行人沈小华未在2017年7月1日前履行付款义务,第三人自愿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义乌市鸿金电器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苏英审 判 员  金子丰人民陪审员  陈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