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申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荆军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荆军鹏,陈喜春,赵胜利,申光洲,王树成,陈会广,孙艳滨,王军峰,武新文,陈广华,陈水明,崔增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3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知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利,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水明。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荆军鹏。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喜春。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胜利。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光洲。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树成。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会广。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艳滨。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军峰。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新文。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广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增涛。再审申请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水明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荆军鹏等十人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增涛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对2012年6月5日120万元工程款不予认定错误,(二)原审对未施工部分酌定扣减的价款及基础半算无依据,地下室应减半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依据2012年6月5日收据主张其已支付工程款120万元,但未能提供已支付该款项的相关证据,原审依据陈水明认可收到的数额认定并无不当。因案涉施工现场已不存在,无法通过现场勘验及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原审酌定陈水明已施工面积内未完工部分为20000元并无不妥。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称基础半算应包含地下室无证据证明,原审认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胡水清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梦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