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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4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46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王某,男,河南省许昌市人。曾因盗窃,于2014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冒用他人身份证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曾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于2015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2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宝安区航城街道黄麻布下十围广生某楼,盗窃被害人李某的一辆拆叠自行车,骑到半路发现自行车已坏,遂将其丢在路边,再次返回作案现场,盗走被害人熊明伟的一辆自行车,后以80元销赃。 2017年1月12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二队某号,趁四周无人,盗窃被害人胡某的一辆自行车,后以130元销赃。 2017年2月13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北某楼,趁四周无人,盗窃被害人王某的一辆自行车,后以40元销赃。 2017年5月12日16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航城街道黄麻布村路160后面楼房401房抓获被告人王某,并查获作案工具和一辆被盗自行车。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熊明伟人民币80元、退赔被害人胡某人民币13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0元。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钳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陈 佩 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