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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高某某、舞钢市大宝隆家居广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高某某,舞钢市大宝隆家居广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091号原告:邢某某,男,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委托代理人:张会丽,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高某某,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舞钢市大宝隆家居广场,住所地:舞钢市李辉庄转盘西50米。经营人: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高某某、舞钢市大宝隆家居广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某某、舞钢市大宝隆家居广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高某某、舞钢市大宝隆家居广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对被告高某某、舞钢市大宝隆家居广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夏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