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4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燕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唐双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唐双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2004号原告:周燕,女,1982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周建官(系原告周燕父亲),住同原告周燕。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琪,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双双,男,1992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主要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悦,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燕与被告唐双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周燕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燕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燕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周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祎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