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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1行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范力群与丰县王沟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丰县王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224号原告范某某,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委托代理人刘涛,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斌,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丰县王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丰县王沟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魏尊成,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孙景波,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某某诉被告丰县王沟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瑞超审 判 员  朱 莉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陈玉娟书 记 员  张明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