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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4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成方与刘洋、施亚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方,刘洋,施亚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4335号原告:成方,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刘洋,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施亚珍,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成方与刘洋、施亚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成方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刘洋、施亚珍负担。审判员  郭志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项笑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