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4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成方与刘洋、施亚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方,刘洋,施亚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4335号原告:成方,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刘洋,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施亚珍,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成方与刘洋、施亚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成方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刘洋、施亚珍负担。审判员 郭志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项笑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