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传录与徐辉、冉德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传录,徐辉,冉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879号申请执行人:许传录。被执行人:徐辉。被执行人:冉德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传录与被执行人徐辉、冉德福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恢复执行后,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徐辉、冉德福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0)夏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辉应偿还许传录20000元,被执行人冉德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徐辉、冉德福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徐辉、冉德福现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