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2017)辽10刑申23号 刑事李双喜申诉张德根、李景山犯侵占罪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10刑���23号李双喜:你为自诉张德根、李景山犯侵占罪一案,不服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辽10刑终44号刑事裁定,以张德根、李景山欠款不行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一审法院已查明自诉人李双喜与被告人张德根、李景山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受案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对其自诉不予受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李双喜的申诉理由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李双喜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