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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谷兰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兰英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刑初36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兰英,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濉溪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金绍辉,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兰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开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兰英及其辩护人金绍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谷兰英孙女放学后将一枚罂粟果交给谷兰英,后谷兰英把罂粟果剥开,将种子撒在位于濉溪县韩村镇大殷村大丁家庄其自家菜园内。2017年4月6日8时许,濉溪县公安局韩村派出所民警巡逻中发现上述非法种植的罂粟,并予以强制铲除,经勘查共有罂粟1050株。上述事实,被告人谷兰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视听资料,证人李某、杨某、丁某的证言,被告人谷兰英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兰英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105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谷兰英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谷兰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兰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孙连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牛泽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