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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汇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汇业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4411号原告:江苏汇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区商务别墅D2幢。法定代表人:叶国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春,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叶,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88-3号。法定代表人:陶园,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江苏汇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汇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汇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汇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7147元,减半收取计1435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时 超人民陪审员 李 迅人民陪审员 唐晓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双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