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包晓敏与崔剑华、邹妮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晓敏,崔剑华,邹妮燕,佛山市高明区进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300号原告:包晓敏,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柏,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崔剑华,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邹妮燕,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进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385号金穗花园1座2梯106铺。法定代表人:区芝群。本院受理原告包晓敏诉被告崔剑华、邹妮燕、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进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剑华、邹妮燕和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进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剑华、邹妮燕、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进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晓敏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包晓敏负担。审判员 严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紫嫣 搜索“”